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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时间:2016-09-23浏览:

    一、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准违反财经纪律为小团体谋取私利,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四、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药品、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以及后勤服务等正常工作。

    七、不准违规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人员录用、教学、科研项目评审等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接受建筑工程承包商、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图书、教材、物资设备等销售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

    十、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兼酬,以及从事其他有偿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医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级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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