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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时间:2017-06-14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处理行为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学校要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分管校领导;
    (二)监察审计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招生考试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
    (三)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
    (四)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有原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号、院(系、部)、专业、班级、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证据、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蚌埠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暂行规定(试行)》(院字〔2005〕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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