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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8-27浏览:

    蚌埠医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重大决策是指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体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行政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与调度。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2.党建与思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制定调整;

    5.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等重大问题;

    6.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7.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

    8.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涉及教职工权益重要事项;

    9.教育收费、涉及学生权益重要事项;

    10.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

    11.学校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12.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调整;

    15.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重大问题;

    17.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8.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党政干部任免与奖惩;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

    3.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负责人与成员的决定;

    4.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调离;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未列入预算的教学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撤销、设立;

    3.国家和省级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基地或中心等建设项目;

    4.重大资产处置与报废;

    5.重大基础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购置,50万元以上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80万元以上重要资产采购等);

    6.学校重大和大型庆典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重要项目的大额贷款、资金筹措;

    2.年中预算调整10万元以上的;

    3.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

    1.医院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措施,以院党委或行政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向省委教育工委、省卫健委和学校报送的重要文件;

    2.医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

    3.医院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重要事项;

    4.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

    (二)发展工作

    1.医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

    2.医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重要事项;

    3.医院总体布局调整、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方面重要事项;

    4.安全稳定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要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有关主管校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医护员工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蚌埠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有关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半年以上,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医护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对外签署协议、出台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应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程序,依据学校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直属附属医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单位的,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项目牵头部门和其他成员配合责任,并由校常委会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 分管校领导应当将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常委会会议汇报,重大项目应当作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领域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师生医护员工公布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含直属附属医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医护员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学校实施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校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基础上,依纪依规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按程序及时报告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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