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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时间:2021-08-27浏览:

    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蚌埠医学院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高等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设全国知名区域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四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体师生医护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确保重大决议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凡是涉及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适应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不断完善领导方式,确保各项决策符合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学校实际,符合师生医护员工的利益和愿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办学治校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纪委提交全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教代会提交全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议确定校党代会方案,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换届时,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全会由常委会召集,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全会由全体校党委委员出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非党员的校级领导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全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提交全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在充分调研、专业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并注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随意增加议题。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1-2天由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十九条 全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二是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二十条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全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全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全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全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记录在案。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全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负责执行,由常委和校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协助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由学校纪委、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常委或校领导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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