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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8-09-23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旋。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教育收费、100万元以上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
    (四)学校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购置,50万元以上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80万元以上重要资产采购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党办负责同志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党委委员。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有异议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应当现场唱票。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决定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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