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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蚌埠医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9-23浏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的权限、职责
    第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行政校长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学校预算编制、预算研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即负责批准学校年度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年终决算等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并履行“一支笔”审批职责。
    第二条上级文件要求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学校预算编制领导职权。负责宏观指导、监督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含系部、下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协调校级预算的研究、编制。在收集、整理、分析各类财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综合校内各部门提交的预算申请,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总预算草案;组织校级预算编制、报批、执行、监督、调整、分析、总结等工作,参与项目绩效考评,依法监控资金运行。
    (二)按学校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由部门负责承办的重点项目安排预算需求,并提供论证该项目技术性、实用性、效益性的研究报告;监管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与效益;协助办理校级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如遇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有较大变动或自然灾害等难以预料的情况而确需调整预算时,应及时书面向学校申请调整建议,并对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为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和综合定额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为完成特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如教学专项、科研专项、大型购置、大型修缮、大型会议等事业类;基本建设类;其他类支出项目)。
    (三)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要求,预算支出应采取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综合定额预算、单项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合法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参与作用。根据“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要求,学校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按规定纳入学校的综合预算统管范围。
    第五条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不虚列,支出不留硬缺口。不得将专项用途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使用。必须把贷款还本付息纳入年度预算。学校制定发展建设计划项目,需在经过技术、需求及财力可能等论证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必须坚持重要性、绩效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基本支出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项目支出经费和预算预备费应优先考虑教学、科研需求,突出教学中心地位。
    第七条 根据预算编制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学校应按年度预算支出额的1%-3%安排预算预备费,由校长统一审批,只用于应急和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对预算编制的布置和要求。
    (二)学校制定的长期发展规划及预算年度的教学、科研计划等重点工作。
    (三)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相关变化因素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在本年度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按主管部门要求,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对高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学习宣传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认真做好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间内所需各类基础性数据的收集准备工作。
    1.人事处负责确认省人社厅批复我校人员编制数,负责清理在校人员增减变动有效合法支撑材料,进一步核实在校在编实有教职工人数和人员结构情况,编制预算基础人员数据信息表。
    2.教务处、学生处、招考处、继续教育部协同核实确认在校在籍注册各类学生增减变动信息以及实有学生人数。
    3.后勤处负责核实确认学校公务用车实有数和维修改造、节能等专项,细化编制内容。
    4.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操作管理规定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负责提供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各职能部门预算年度内专项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请购计划、大型基建、维修计划和政府采购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四项资产存量、购置、处置等管理程序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及资产处置、出租、出借计划表。
    5.学校其他各部门应按预算编制准备阶段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时间,提出本部门预算需求建议,报送财务处统一审核,统筹兼顾,作为年度预算支出编制的重要支撑材料。
    6.财务处根据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在预算年度内的基本工作和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一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计提基数和比例认真测算相关项目支出(如思政专项、就业指导专项、困补资助专项、辅导员培训专项等);二是组织对上年度所有项目支出的必要性、效益性及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组织核实确认各类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预算来源、项目内容、起止时间,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目标。
    (二)“一上一下”预算编制阶段:
    1.财务处负责汇总准备阶段收集的基础数据与基础信息,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影响预算执行增减变动相关因素,依据预算年度学校工作计划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在测算总体收入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安排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初步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依据预算供给政策和对我校上报的预算基础数据信息审核后,核定并下达本校预算年度财政拨款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三)“二上二下”预算编制阶段:
    1.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学校各类收支预算控制数,进一步核实各类收支预算,补充、调整预算收支计划、细化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修改预算草案(预算收支报表和预算说明文本)经学校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经省财政厅再审后,上报省人大终审通过后,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间内将批复文件正式转发到学校遵照执行。学校收到正式批复后,在预算收支总额控制内,将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岗、上限控制、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编制校内各系部、各职能部门日常运转、单项定额、综合定额控制经费;将项目支出预算按事业类、基建类、其他类分别落实到各预算执行统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系部、各部门贯彻执行。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管理意识,增强预算刚性原则,严肃预算执行纪律。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重大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审批制度,省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指导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预算执行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重视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并依法按批复的预算项目、内容、程序及时入帐,不得隐瞒、坐支,实行各系部、处、室行政负责人预算执行(经费收、支)责任制,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入账,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分批足额将属于非税收入范畴内的资金(学费、住宿费、存款利息、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及时办理上缴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按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计划实施进度与核定的预算用款额度,在每个季度末编制下一季度大额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报送财务处汇总、核定后,按月向省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上级补助财政资金拨款,定期申请非税收入财政资金拨款,以确保教学、科研等支出用款。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一保运转、二保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基本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定额公用经费依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各职能部门预算分配经费限额,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审核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审核程序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项目库滚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校财务部门应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核、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要求,凡涉及有关预算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在经办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3.合同涉及资金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是否符合招投标中标金额;
    4.合同有关经济条款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是否体现了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创建节约型校园理念,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执行省人大批复的支出预算, “严格遵守教育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使用、审核等制度、按规定的申请、报批等程序,严格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否则将按本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七条依法追究当事人管理责任。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未经批准用项目资金安排基本支出或用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
    (四)省批复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五)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六)用虚假合同或发票报销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列支出;
    (八)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九)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规定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或专题将完整、准确的预算执行与分析情况报告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并向学校职代会、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作年度汇报。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财政拨款调整、国家政策、教育事业计划和建设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按上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复程序报批,若学校当年实际收支与年初预算发生差异数额较大时,经职能部门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及其他说明),于本年十月初报送财务处,由财务部门负责草拟预算调整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预算调整,应严格控制,任何部门均不得超越权限自行调整,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先申请,批准后执行,严禁“先斩后奏” ,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一)一万元以内(不含一万元)的追加支出用款,由系部、职能部门及时申报,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财务处立项汇总,由财务处定期提交校长审批执行。
    (二)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追加支出预算,如年初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内又必须新增购置或建设项目,应由国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该项目的必要性、效益性,报送财务处立项汇总,在考虑学校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遇自然灾害等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学校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应按《安徽省省级教育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计[2002]56号)的规定与要求,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省教育厅追加专项资金或调增、调减财政性资金而造成的预算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部门,相应调整本校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和考评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全校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预算执行真实性、合规性责任制,财务处应负责对全校预算执行的进度、效率性进行督促监控,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实行“预、决算年度考核、评比”办法,参照预算考核表的各项要求,组织校内自评,并将自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学校领导作书面汇报,接受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审处负责依法对各部门和校级预算调整、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如发现有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九条,不履行、不配合预算编制管理职责的,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直接和间接负责人行政管理责任,提出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校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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